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学术分委员会是由学院教授、副教授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
第二条学术分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技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学院科学研究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一般由院内教授、副教授组成,也可聘任校内其他院(系)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审议产生。还可聘任聘请校外杰出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四条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学术秘书1名。
第五条学术分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本院总体发展规划、学术队伍建设规划,确定专业发展目标。
2.审议本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3.评审确定本院副教授及其以下层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拟聘方案,推荐教授和相当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拟聘方案。
4.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负责有关学术评价工作。如评审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聘任相应岗位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选拔计划人选;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审定学校设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5.建议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的分配和使用。
6.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负责有关教学评价工作。如审定各专业教学大纲等。
7.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学术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七条学术分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参会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