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使学院学位授予和学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严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9人组成,任期3年,设主任委员1人,配兼职秘书 1人。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根据本教学院实际,委员从教授、副教授或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专家中遴选。分委员会委员由学院提名,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二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核批准学位授予及管理办法。
2.审定授予学位的专业名称。
3.审查学位获得者名单。
4.审议提出学位复议名单,进行表决通过。
5.撤销因违反规定而获得的学位。
6.研究和处理有关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同意有关人员对相应学位申请的建议,其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学位获得者名单,公示后,如无异议,方可颁发由国家学位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
201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