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团工委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发布人:学院 发布时间:2016/06/24 点击次数:

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团工委干部管理条例(暂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团工委制度建设,科学地对人员进行任免、监督、管理、培养和激励,以便更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特制定此管理条例。第二条 学院团工委是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院学工办直接指导下开展工作的,学生干部是联系学校和广大学生的桥梁和纽带,学生干部是广大学生的代表,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第三条 团工委干部享有《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团工委章程》中规定的所有权利并自觉履行《章程》中规定的所有义务。第四条 团工委干部包括学生副书记、各部(办)正副部长(主任)和干事。第五条 团工委干部必须进行注册。入选干部携带学生证(或新生证)和一寸免冠登记照到团工委办公室填写团工委干部登记册,进行注册并及时登记相关奖惩信息。第六条 干部注册工作由团工委副书记负责监督,团工委办公室具体执行。办公室负责对注册学生干部进行统一编号,将干部登记册作为人事档案进行妥善保管。第七条:团工委干部基本素质要求: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信念和正直高尚的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2、具有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3、具有扎实勤奋的工作作风,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4、谦虚谨慎,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所在院系和班级活动。 二、 干部任免 第八条 团工委干部应自觉遵守团工委各项规章制度。第九条 所有团工委干部均由副书记任命或罢免,一般遵循如下程序:1、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副书记以书面形式上报有关人员基本情况;2、团工委副书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查;3、根据组织考查结果,由团工委副书记予以任命或罢免。第十条 不允许团工委干部在学期中离岗,如有特殊情况要求辞职者,必须向副书记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副书记批准后方可卸任。否则,以开除论处。第十一条 团工委干部在内部机构跨部门流动,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副书记提交报告,经副书记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 干部奖惩 第十二条 处分分部内批评、会内通报批评及开除。部内批评由部长在部内例会上以口头形式提出;会内通报批评通过各部例会通报全会;开除者将报送学院相关部门。第十三条 条件与要求1、部内批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部内例会无故缺席一次或迟到两次;② 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一次;③ 违反团工委各项规章制度中任一项一次。2、会内通报批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① 部内例会无故缺席两次或迟到三次; ② 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两次; ③ 违反团工委各项规章制度中任一项两次;3、开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① 部内例会无故缺席三次; ② 工作消极,对安排的工作有意推卸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三次; ③ 违反团工委各项制度中任一项累计两次; ④ 违反校纪校规,被学校予以警告或以上处分; ⑤ 一学年内有三门或三门以上成绩不及格且重修未通过者; ⑥ 严重破坏团工委声誉者。第十四条 考核实行层层负责制。副书记由团工委负责书记监督;部长、副部长考核由副书记负责;干事考核由部长和副部长负责。第十五条 为充分发挥奖励和处分措施的激励约束作用,和教育培养学生干部,所有受到奖励和处分的学生干部将有专人进行谈话。第十六条 团工委每学年根据个人平时工作表现进行年终考核,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表进入学生个人档案,并依此分别评定个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在升、免职上给予反映。 四、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2015年 9月1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团工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第十九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团工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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