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兼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人:学院 发布时间:2018/05/25 点击次数: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根据《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基本条件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员应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并在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权学科范围内进行。兼职硕士生导师按两种类型确定评聘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

(一)高校、科研机构人员1、思想政治素质与职业道德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强烈的工作责任心,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2、职称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学位要求。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4、年龄要求。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5、教学要求。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能开出至少1门硕士研究生课程。6、学术水平。了解本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和动向,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学术声誉和科研成果。近3年,主持1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获1项(排名前五)省部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励。7、实践经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需有一定的与专业相关的实践经历,实践经验较为丰富。8、健康状况。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

2、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3、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

4、能够来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5、来自政府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任职的主要领导和业务骨干以及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能在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创新基地(包括产学研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研究生教育以具体支持。

6、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以及较强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给硕士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7、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兼职硕士生导师主要工作

(一)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4、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5、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二)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

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2、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3、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帮助;积极推进校企协作;为师生的实验、实习提供方便条件;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4、协助申报科研课题。

三、兼职硕士生导师待遇

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报酬,根据教学工作量及指导研究生数量获取。学校不给予额外待遇。

1、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支付讲课酬金。

2、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酬金。

3、受聘期内在我校认定的重要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安财经学院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

四、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程序

高校、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者填报本文件附表

1;非高校、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者填报本文件附表

2。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程序参见《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与管理办法》。

五、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

1、兼职硕士生导师由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各二级学院应加强与聘任人员的联系,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硕士生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兼职硕士生导师解聘、暂停聘用和停止招生办法参见《西安财经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与考核办法》。

六、知识产权

1、兼职硕士生导师在聘任期间完成的相关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中,以西安财经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知识产权属西安财经学院学院和兼职硕士生导师本人共有。

2、兼职硕士生导师指导我校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西安财经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和我校硕士研究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出版专著、申报科研项目、获得专利和奖励时,硕士研究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西安财经学院。

七、其他相关规定

1、每位兼职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指导工作。

2、我校硕士生导师为任职资格评聘。兼职硕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导师若连续3年未指导研究生,则其任职资格自动取消。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根据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建设需要,可特聘兼职硕士生导师,并向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通报。

4、兼职硕士生导师评聘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另定。非经正式程序,各部门不得擅自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硕士生导师。

5、兼职硕士生导师所需必要的办公经费一般由聘任二级学院承担。

八、本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校长办公会议核准后,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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